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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低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疫情期间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做好疫情期间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72号)相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粮食加工品、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风险相对较低的食品的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试行告知承诺制。

特此通知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年3月18日

附:1、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2、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的告知内容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

本单位就申请许可的食品生产事项,作出下列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三)已经知悉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四)能够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五)能够提交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的告知内容

本告知仅限于粮食加工品、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风险相对低的食品。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新开办、变更、延续以上类别食品生产许可时适用。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审查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所承诺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一致的撤销行政许可。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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