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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召开疫情新闻发布会

2月10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严伟杰,市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王芳,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陆立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高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文斌,平陆县副县长郑文红等同志就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关于严格管理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通告》、《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就确诊病例数据订正、对武汉返平陆人员采取的措施、气溶胶传播等,回答了记者提问,回应了网络舆情及群众关切。

总体情况汇报

截至2月9日24时,全市累计确诊病例18例(新绛县5例、盐湖区3例、平陆县3例、河津市2例、芮城县1例、万荣县1例、夏县1例、绛县1例、稷山县1例),累计治愈出院4例,现有疑似病例3例(河津市1例、新绛县1例、平陆1例),危重症1例(已转医院隔离治疗)。其余13例确诊病例均医院隔离治疗,目前病情平稳。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人(包含确诊18人,疑似3人),目前集中隔离人,居家隔离2人,医学观察9人,体温均正常,身体无异常。

2月9日0时至24时,全市无新增确诊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我市16医院已累计留院隔离观察治疗人,目前仍有82人留观治疗。

市司法局就传染病防治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进行解读:

第一个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的传染病,是不是采取“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年第一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个问题,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规定的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的规定,疫情控制大体可以分为一般性控制措施、紧急措施和特殊措施三类。

一般性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到41条)

包括:隔离治疗,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紧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特殊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个问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个问题,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除行政处罚外,拒不配合疫情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1

问题:在最新的全市疫情通报中,请问把原芮城县2例、河津市1例确诊病例订正为盐湖区确诊病例是基于什么原因呢?市卫健委副主任王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疫情信息报告新要求,医院所在县区统计,山西省卫生健康委2月7日19时发布的疫情情况中,将原芮城县2例、河津市1例确诊病例订正为盐湖区报告病例。具体情况为:河津市确诊患者1例,于1月23医院网报为疑似病例;芮城县确诊患者2例分别于1月24日、26医院网报为疑似病例。3名患者分别于1月24日(2人)、26日(1人)先医院并确诊,医院网报为确诊病例。医院地址为盐湖区解放北路号,地处盐湖区辖区,按照新统计要求,确诊病医院所在的县(区)统计为准,故订正为盐湖区报告病例。除此之外,盐湖区疑似和确诊病例至今仍为零报告,盐湖区境内无新报告的当地病例。

问题2

问题:据说新型冠状病毒有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如何有效阻止气溶胶传播?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陆立星:目前,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的传播途径还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进一步明确。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病例多可以追踪到与确诊的病例有过近距离密切接触的情况。气溶胶传播是指飞沫在空气悬浮过程中失去水分而剩下的蛋白质和病原体组成的核,形成飞沫核,可以通过气溶胶的形式漂浮至远处,造成远距离的传播。而飞沫传播距离很短,不会在空气中长期漂浮。日常通风环境下,空气中一般不会有新型冠状病毒。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建议戴口罩和每天至少两次开窗通风,是降低感染风险的有效措施,但是提醒大家,要注意保暖。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发生气溶胶传播,比如进行临床气管插管等专业医疗操作时。如果在常规临床护理或一般工作生活环境中,采取正确方式佩戴口罩,并做好裸露皮肤的防护和清洁卫生,就可以保护大家不被感染。

问题3

问题:市民如果违反《关于严格管理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通告》的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罚?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高明:对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行为,我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行为人纠正其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依据情节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我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占道经营、沿街叫卖行为的处罚:依据《运城市实施〈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办法》(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对占用道路及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根据《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束牵引绳及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则依据《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谢谢!

问题4

问题:有些人现在到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工作人员劝阻也不听,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对此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文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其处罚。

问题5

问题:郑文红县长,平陆县有一名武汉返回人员没有摸排出来,被确定为疑似病例,请你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平陆县副县长郑文红:黄某某,男,45岁,平陆县常乐镇平高村人,在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工作。年1月18日,黄某某自驾车从武汉出发,19日到河南周口商水县其弟家停留2日。1月21日和商水县的弟弟自驾车,拉着家人于当日21时30分回到县城居住地(平陆县饮食服务公司老家属楼自购单元房)。黄某回到平陆后,既没有向村里报告,也没有在社区登记。常乐镇平高村和北城社区在摸排中,也没有履行好属地职责,没有摸排出黄某返乡信息。直到2月7日下午,黄某因发烧到圣人大街西三号发热门诊就诊,检查结果异常,我们才得知黄某为武汉返乡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医学留观。2月10日黄某某被确认为疑似病例,造成了当地疫情扩散风险隐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题6

问题:那么平陆县采取了哪些措施?平陆县副县长郑文红:针对黄某出现的情况,我们立即采取措施,一是连夜对其同行家人全部集中隔离,并对黄某某及其家人的行动轨迹进行全面摸排。二是对与其密切接触的24人全部予以集中隔离,并将相关信息向外地推送。三是将黄某某居住的小区全部封闭,涉及的22户82人全部实行居家隔离,并安排专人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四是针对黄某所居住社区、户籍所在地乡镇和村组没有及时排查到位的问题,我们立即启动问责机制。在对黄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对涉及的7名工作人员予以严肃问责。五是将黄某某行为通报全县,警示外地返平人员如实报告,自觉隔离,以免伤害自己,伤害家人、危害社会。六是进一步压实责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再次在全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确保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鼓励群众举报,严防瞒报漏报,真正把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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