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其它各县(市)进入市区限行区域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执行运城市区机动车限行规定。各市(县)限行区域以当地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公告为准。
限行区域:
对运城市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
限行区域范围为:
圣惠路(不含)以东,安邑中路(不含)以西,涑水街(不含)以南,滨湖大道(不含)以北。
学苑南岗(红旗街和学苑路交叉口)东至安中路、南至滨湖路不限行。
限行规定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限行,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土石方运输车、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和沥青搅拌车辆等需到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办理通行证后,按限行规定(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否则一律查扣并处罚。
(三)在采取交通限行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是对黄标车、冒黑烟车及老旧车严格执行管制措施,依法处罚。
(四)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限行区域的,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1、公共汽车、出租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校车以及通勤大(中)型载客车。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执法车、清障车、矿山抢险车、特种勤务车、保险勘察车。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4、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违法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首次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给予警告处罚,第二次以后给予罚款处罚,每4个小时记录查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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