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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收到消息:今天下午,运城市政府新闻办在运城广播电视台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运城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王芳,运城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陆立星、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保宏、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尉俊峰、运城市教育局副局长李红霞和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秦国庆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问题一:
我市目前采取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让有些市民不太习惯,不愿接受约束和管控,少数人还有一定的恐慌心理,我们政府是根据什么制定这些管控措施的?
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芳
1月24日,我市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一级响应以来,我市采取的各项管控措施,都是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的。可以说依法管控,请广大群众不必恐慌紧张,更要相信政府应对疫情的决心和信心,积极配合,共同抗击疫情。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传染病防治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另外,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相信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问题二:
请问陆立星主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目前的流行趋势是什么?运城市疫情有何特点?下一步防控重点是什么?
运城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陆立星
第一、全国疫情形势:根据全国统计的每日新增确诊病例数和新增疑似病例数,结合湖北、浙江、河南等疫情较严重的省份疫情分析,目前全国疫情仍处于高峰平台阶段,其中湖北省有社区传播趋势。第二、运城市疫情:运城市目前报告17例确诊病例,1例疑似病例,其中17例确诊病例中,12例有武汉旅居史,为输入病例,占病例总数的70%,5例为密切接触者续发病例。另外,我市共发现4起聚集疫情,其中3起家庭聚集,1起同乘交通工具引起的聚集性。我市新增疑似病例最多一天有8例。4-5日新增疑似病例共1例。自1月24日报告首例确诊病例以来,已过去14天,17例患者中治愈1例,另有2例核酸检测结果转阴,即将出院。说明现有的防控和治疗措施是有效的,疫情是可控的。第三、近期防控重点:根据国家要求,目前运城市将密切接触者由居家医学观察转为集中医学观察,并启动密切接触者检测筛查,尽早发现潜在感染者,精准开展防控工作。下一步我市将科学分类,根据不同疫情形势,采取不同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和输出。第四、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我们向广大群众强调要“坚持”,坚持少出门、少上街,不串门、不聚会,做到外出戴口罩、见面不握手,回家勤通风、勤洗手。本市在省外人员要推迟返运时间,近期已从省外返运的人员,请主动居家隔离14天。人员返岗后要做好登记和体温监测,发现不适要及时就诊。在民航机场、火车站、高速路口以及社区、村庄等各要道卡点开展体温检测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问题三:
在疫情初期,市面上出现不法商人高价买卖口罩、哄抬物价现象。请问,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有效组织检查、开展工作的?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保宏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初期,我局投诉举报中心就接到多起市民因疫情部分药店口罩迅猛涨价的投诉反映。为加强对口罩等相关商品涨价行为的管控,切实稳定物价,1月22日至24日,我局要求各县(市、区)立即行动,采取上门发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