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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运城市盐湖区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各企事业排污单位负责人:

  按照国家、省厅及市局的有关规定,我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于年全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或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或登记范围

  (一)全区列入国家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年名录》可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下载。

  (二)年12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恢复生产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盐湖分局报告。年12月底前无法恢复生产的长期停产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污登记表,同时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并在恢复生产前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持有我省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在本公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申领或登记时限

  (一)年至年已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仍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需立即依法领证或登记,最迟不得超过年4月底。

  (二)列入《年名录》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年8月底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二)填报信息。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二楼19号环保窗口提交平台附件清单所有电子版材料的纸质版用作存档。(疫情期间可邮寄)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审批局将许可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许可证核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工作,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年名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四、排污登记表填报流程

  凡属《年名录》登记类的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期完成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执行(守法)报告等填报工作。承诺整改的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各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时申领或自行登记。逾期未完成领证申请或登记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七、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和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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